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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命案现场 有效避免错案
时间:2015-02-27  作者:  新闻来源: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去年10月份,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介入一起故意杀人命案现场,经现场监督,并提出检察建议,该案件已被撤销,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2014101910时许,湖北省务工人员曾XX被人杀死在其夫妇租住的介休市张兰镇赵家窑村的一房屋内,初步怀疑系其妻子严XX作案。接到公安机关要求介入命案现场的邀请后,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指派干警提前介入此案,对现场勘查进行了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对现场关键物证、血迹提取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及合理的建议。在与现场群众了解情况时,得知被害人的妻子来介休不久,平时接触不多,但有一名群众随口说了一句,被害人的妻子经常接送其老公上下班,平时举动略显不正常,这一细节引起了检察干警的注意,第一反应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问题,命案现场勘查结束后,检察干警带着疑问参与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初审,在初审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表达正常、也具有一定的逻辑性,但所表达的内容不符合常理,检察干警一致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存在主观想象的成份,疑似精神不正常,并将这一情况在公安机关的案情分析会上做了交流,侦查人员通过调查并未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近亲属有精神病史,对检察干警提出的疑问存在怀疑。经进一步讨论论证,检察干警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经请示检察长,于20141021日向侦查机关下达书面检察建议,侦查机关采纳检察建议,2015119日,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临床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病发期。因此,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于当日依法将严XX释放并撤销案件。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一直坚持提前介入辖区内所有命案,并在侦查环节实行动态监督,提出合理建议并参与侦查机关的案情讨论,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此案的介入和有效监督,避免了一起重大错案的发生,保证了案件质量,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介入命案现场中所起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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