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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承认诈骗事实,“零口供”照样被逮捕
时间:2015-08-13  作者: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以“零口供”批捕了一名拒不供述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任某曾因盗窃罪和赌博罪两度被判刑。201410月至12月间,任某以能为被害人办理凯嘉集团合同制工作为名,通过高某联系被害人出钱,高某在收到被害人钱后因怀疑任某的办事能力,将一部分钱交给任某,扣下剩余钱,任某收到钱后称被害人可以去上班了,但之后再联系其时便失去联系。期间,任某共骗取四名被害人现金高达十几万,案发后,高某将扣下的钱退还给被害人。

  任某归案后,始终否认其以为被害人办工作为名收取被害人钱财并出具收条的事实。但多名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高某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有关鉴定机构出具了笔迹鉴定,证实从高某处提取的8份收条上任某的签名系本人所写,与侦查机关提取的嫌疑人给高某所发短信共同证实任某诈骗的犯罪事实。综合上述证据,我院依法审查认定任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任某依法批准逮捕。

  重事实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任某企图通过拒不供述隐瞒自己的罪行逃避法律的惩罚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最好的态度就是如实供述,这样才会获得法律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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