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的监督,我的案子改判了,你们真的为群众办了实事,真是太感谢了!”2023年10月24日,徐某某将一面印有“检察监督有力度,再审改判快民心”的锦旗送到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梁爽手中,并对检察干警在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耐心细致地调查和扎实的工作作风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和热情的赞誉。
2022年7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人徐某某不服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监督申请。徐某某称:宋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其本人未收到法院的应诉、传票及判决书,其未向原告出具过还款保证书,未向法院邮寄过答辩状,转账记录虽是真实的,但该转账系应原告要求为其办理乐存大健康基金时发生,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13万已转入该基金平台原告钱包中,借款实事系原告虚构,该案件诉讼过程本人毫不知情,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其银行卡被冻结才知道自己曾被人起诉并败诉了。
承办检察官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了检察监督。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检察官首先到法院调取了案件的审判卷宗,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向介休市公安局调取相关询问笔录。根据法院文书和公安笔录上显示的相关联系方式,检察官到孝义询问宋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涉案当事人,并根据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住址和联系方式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存在,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为虚拟运营商,非被告本人联系方式。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对案件关键证据“还款保证书”、“民事答辩状”、“应诉回执”上“徐某某”的“签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这三处签名笔迹与提供样本中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该案引起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院领导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发现该案原告是以虚构的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未传唤到被告,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后基于虚构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并进入执行程序,其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遂依法向介休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审委会讨论,介休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10月12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是破坏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一大顽疾,民间借贷纠纷就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监督和惩治虚假诉讼行为负有法定责任。介休市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践行“检察为民”的办案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