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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依法综合履职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时间:2024-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2024年4月25日,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联合绵山镇派出所,深入山西万果红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商业秘密与地理标志保护主题宣传活动。

带队领导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武星林坚持问需于企、问计于企,向企业负责人详细了解了万果醋的发展历程、产品制作和商标注册情况,深入听取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法律困难和现实问题,结合办案经验,介绍了申报地理标志的程序和重要意义,鼓励企业早日获得地理标志,实现知识产权的深度保护。

企业负责人带领检察干警参观了万果醋的生产车间、灌装车间、质检区域等,详细介绍了万果醋的制作过程。

下一步,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持续深化“检察护企”专项行为,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贡献检察力量。

小科普:

【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构成形式一般来说是“地理名称+商品名称”。

【地理标志产品有哪些特征?】

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

真实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经过长期持续使用,被公众普遍知晓。

地域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全部生产环节或者主要生产环节应当发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

特异性是产品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

关联性是产品的特异性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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