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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七·五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时间:2014-06-30  作者:  新闻来源: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20146月30日,历时近两年的本市“七·五案件落下帷幕,被告人渠某等11人均被法院依法判决,然而非法集资类案件势头依然高涨,新形式的非法集资类案件频频在我市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损害了有权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的利益,而且会导致大量社会资金流失,损害广大储户的利益。

  在我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表现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及以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名义非法集资,如在2014年9月份至10月份,我院相继受理三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分别是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351.385万元,人数151人;犯罪嫌疑人郜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363.74万元,人数192人;犯罪嫌疑人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61万元,人数39人。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以上案件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类犯罪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承办人能够认真总结该类案件办案经验,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追缴赃款,并认真做好集资参与人稳控工作,确保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使案件处理收到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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