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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轻微刑事案件之相对不起诉处理
时间:2014-11-01  作者:  新闻来源: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项规定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享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符合刑事诉讼中起诉便宜主义的发展趋势。

  我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将此项规定应用于了司法实践中。2014年527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本市某店内,盗走老板娘乔某的“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760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陈某系某校大一新生,在作案时刚满十八周岁,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将被盗手机退还被害人,我院拟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于2014103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了市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团市委工作人员及某校副院长、老师等人参与此次听证。最终,大家一致认可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我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各种因素之后,在确信不起诉比提起公诉更为有利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样做有利于保护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促使其真诚悔罪,更好地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形事政策,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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