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93年担任介休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曾担任介休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曾担任介休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一、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
一是2009年至2012年间,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多达59次。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分管环评审批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为相关企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过程中,非法收受企业给予的好处费142.9万元;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经查,高某某个人及家庭目前拥有的财产折合人民币167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案金额高达310.50万元。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能够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任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系自首。同时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还检举揭发晋中市环保局环评科科长冀某某和晋中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某某受贿的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受贿,被我院监视居住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冀某某受贿案由晋中市检察院指定祁县检察院管辖。
高某某的检举揭发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任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属立功。鉴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并积极配合我院调查,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9年。受贿所得赃款142.9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赃款1676029.2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在任介休市环保局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长期间,在对企业进行环境监察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为企业谋取利益。在对企业进行环境监察过程中,收受企业给予的好处费33.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赃款33.9万元,上缴国库。
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在任介休市环保局副局长期间,在对企业进行环保锅炉改造发放政府补贴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为企业谋取利益,收受企业给予的好处费6.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对受贿赃款6.5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