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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风险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
时间:2015-04-10  作者:  新闻来源: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2014630,历时近两年的介休“七·五案件”落下帷幕,被告人渠果明等11人被介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十年不等。虽然该案因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在我市产生重大影响,但并未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蔓延,新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件频频在我市发生,仅在20149月至10月,我院就相继受理三起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或以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名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200万元,人数均多达百余人。

  为何非法集资类案件屡禁不止,为何社会公众会如此近乎疯狂的参与集资,这不得不令人深思。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非法资质的界定、常见手段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希望社会公众能够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远离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涉及的刑法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我市发生的几起案件,多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在集资初期,非法集资者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投资基金、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通过网络、报刊、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惑。不法分子往往先用高额回报诱惑部分社会公众参与集资,随即便让初期参与者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好友、同学参与,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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