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监督移送了一起危害民生的非法经营案(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食盐)。
据了解,王某在其位于北盐场的养殖场内加工假冒小包装食盐,被晋中市盐务管理分局当场查获成品假冒小包装食盐计1.05吨,制假使用的原料工业盐21.85吨,半成品假冒小包装食盐及已使用的工业盐外包装袋若干,及用于加工假冒小包装食盐的设备。
在得知上述案情后,侦监科迅速启动提前介入的法律监督程序,通过组织公安机关和盐务管理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王某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我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晋中市盐务管理分局将此线索移送介休市公安局。2015年12月11日介休市公安局对王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食用工业盐轻则导致人体碘缺乏、胃肠道功能紊乱、损害神经系统,重则引起亚硝酸盐中毒,甚至有生命危险。因此,国家规定食盐属于专营食品,生产、销售食盐必须经过盐业主管部门的许可。王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用工业盐代替食盐,其生产、销售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危及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通过此举,不仅有力地打击了此类犯罪行为,而且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